基本案情:
某甲与某乙系朋友关系。2013年3月,某甲通过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向某乙转帐**币30万元。转账是未注明汇款用途。双方也未有借条。后某乙一直没有还钱。
**审理:
以上案件,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不当得利。**审理过程中,双方均确认某甲向某乙转账**币30万元,但双方对于该转帐款**币30万元的用途说法不一。
律师分析:
《民法通则》第九十二条规定:“不当得利:没有合法根据, 取得不当利益, 造成他人损失的,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。”因此,此类不当得利**案件,某甲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,应当对给付的原因负有举证责任。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主体,其给付数额、给付对象明确、具体,其主张自己所为之给付行为无法律上的原因,只能由其自行承担举证责任。如果举证不能,则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。
律师建议:
任何给付行为,一定要将其前后因果关系以有效证据形式固定下来。